泾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概况
本项目地块为泾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地块(以下简称“地块”),地块面积4026.40m2。本地块位于宣城市泾县境内,S206道的南侧,四至范围:东至原琴溪中学,南至山地,西至农村住房,北至S206道。地块内历史上为山地和泾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地块目前用地类别为工业用地。地块目前所有权人为泾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根据《泾县琴溪镇省道S206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得知,该地块后续规划为商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以及《关于强化污染地块 联动监管 坚决防止违规开发利用的通知》(宣环函〔2021〕125 号)中“第一章 加强污染地块源头管理的第3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包括“工改商”“工改文”等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泾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博沃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摸清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后续开发利用做好前期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
技术人员于2024年4月对本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主要调查结论如下:
通过历史卫星照片(2014年至2020年)、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基本确定该地块的历史沿革如下:
- 2010年初以前,主要是山地,未开发;
- 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2010年~至今,地块内一直为工业企业(泾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木托盘、木箱等木制品的加工;
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仍为泾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以及自建的农家小院饭店,均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资料审阅、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基础上,对地块的潜在土壤地下水污染源进行了识别,并对其特征污染物进行了分析。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如下:
- 地块内历史和现状上仅存在一家企业(泾县兴林木业有限公司),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企业生产历史较长,且涉及到少量机械设备等使用,会产生废机油等可能的“跑冒滴漏”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另外农家小院的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油烟等大气污染物沉降的情况,也会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综上,该企业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 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无工业企业,地块北侧的省道车流量较小,对地块的环境影响可忽略不计。
综合以上对地块内及周边企业潜在污染分析的分析初步判断,本地块需关注的污染物包括:石油烃C10-C40。因此,本地块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
土壤和地下水现场初次采样监测工作于2024年4月28日至5月1日开展。本次土壤污染调查根据布点规范和依据中土壤采样点的布设要求以及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果,采用专业判断法,对地块内布设3个采样点,分别于两生产车间以及配套农家小院的厨房区域。
本次地块共布设3个水土联合采样点。
依据区域地下水径流的上游方向和土壤的扰动程度以及地块周边的土地利用情况,地块西北侧约10m处一直作为未扰动位置,即在该处位置布设1个水土对照点DZ/DW。
土壤和地下水钻探深度均为6m,共采集了18个土壤样品(含2个平行样、4个对照点样品)以及5组地下水样品(含1套对照点样品和1套平行样)。此外,本次调查设置1组设备淋洗样,2个全程序空白样和2个运输空白样作为质控样品。
采集的所有样品均送往具备CMA资质的实验室(上海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分析检测。土壤检测因子涵盖了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确定的表一中45个必测污染物项目、表二选测项目(即“其他项目”)中的1个污染项目(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因子涵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35项(除放射性和微生物指标外)以及污染项目(石油烃(C10-C40))。
样品检测结果
根据污染识别,本次调查设计了针对性的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监测方案。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检测结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调查结果如下:
- 土壤样品:本次调查地块内采集的土壤样品pH值在7.26 ~8.19之间,地块土壤总体呈中性。有6项重金属指标(砷、镉、铜、铅、汞、镍)、1项氟化物和1项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所有指标检出浓度均低于GB36600-2018中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检测项目在所有的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 地下水样品:本次调查地块内采集的所有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7.2~7.4,多项重金属指标(砷、锰、钠、锌、铁)、石油烃(C10-C40)以及常规理化因子在全部或部分样品中检出。其中氨氮、硫化物(W1点)作为一般化学指标,检测结果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其他检出项目的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 号附件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检测项目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结论
综上,本地块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满足第二类用地的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